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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超载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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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超载是指船舶装载后未能保留最小干舷,船舶没有保留足够的储备浮力。船舶是否超载应以船舶的实际排水量是否超过核定的满载排水量作为判断标准,船舶装载货物总重超过参考载货量不能作为认定船舶超载的依据。船舶超载违反了承运人适航义务中有关船舶载货的要求,构成不适航。
作者 李剑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法院
出处 《航海》 2015年第4期10-11,共2页 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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