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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等级与社会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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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其实就是对内“开放”,而“开放”不过是“改革”我们既有的对外部世界的认识所谓贱民,中国历朝规定并不一致。严格说来,在法典中明确规定贱民范围的,只有清代。以法典将贱民置于社会等级序列之中,可算清代一个突出的政治社会现象。有贱民,则有良民。《大清会典》称,“四民为良”,也即军、民、商、灶四类。其中的灶户也许略需解释,即煎盐之人,其称始自唐代。
作者 宋石男
出处 《中国企业家》 2015年第18期120-121,共2页 China Entrepre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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