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税收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9月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通知》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出处 《商业会计》 2015年第17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