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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参与养老服务:问题与对策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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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大问题须重视之一: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宗教界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和宗教界举办养老机构是不一样的,虽然都是为老服务,但其法律主体地位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宗教团体利用其宗教信仰、教义教规等,依托宗教活动场所,为周边零星老人、中老年信徒、居士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而老人在寺院参加日常功修、做义工,满足其宗教生活需求,获得精神上的寄托和抚慰。对于此类情况,可视为居家养老服务范畴。
机构地区 福建省民政厅
出处 《社会福利(实务版)》 2015年第8期19-19,共1页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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