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保险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但具体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却面临着业务结构和纳税人组成复杂、国外缺少可供参考的范例和贷款业务进项税额难以确定等诸多的问题。本文认为,从我国国情和增值税原理出发,应对行业内全部业务征收增值税;可参考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确定方法,按向储户支付利息金额和一定扣除率计算确定与利息支出相关的进项税额;在税率设计上,综合考虑全行业,统一采用6%的税率。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19-21,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2014年度滁州学院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安徽省服务业发展促进研究"(项目编号:2014qd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