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于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无定论。本文结合案例,从科目原理、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以及纳税必要资金能力进行分析,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由于可能缺乏纳税必要资金能力,提出引入分期缴税的政策建议。同时认为,现行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涉税规定,尚有改进的空间。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64-66,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