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部分学者以是否存在实质审核来区分IPO注册制和IPO核准制,并因此认为我国IPO注册制不应包含实质审核。这是对IPO注册制的误解,也是对美国IPO注册制的片面理解。本文通过还原真实的美国IPO注册制,得出一国IPO注册制是否应该放弃实质审查取决于其特定的市场生态环境、司法环境及制度环境的结论,并认为,现阶段,我国IPO注册制不应放弃实质性审查。提出我国IPO注册制应实现发行与上市相分离;地方证监局负责实质审查;加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制度建设等建议。
出处
《经济论坛》
2015年第8期62-65,共4页
Econo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