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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赦贪官”的现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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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8月29日作出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这四类罪犯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1949年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作者 潘洪其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5年第18期5-5,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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