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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味自来水”嗅出环保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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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15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全国首例环保大案一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两家涉案企业——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达公司)被处罚金7500万元,负责倾倒排放有毒化工废液的衢州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被处罚金400万 元:判处金帆达公司副总经理杜忠祥、
作者 一润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5年第18期32-33,共2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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