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中并无"公众预算知情权"的明确表述。就法理而言,知悉政府预算信息是人民依据《宪法》第2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应有之义。公众预算知情权可以细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尤其是程序权利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意义。然而,在目前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框架下,主张预算知情权的实体权利时公众将可能面临四大程序法律约束制度,即程序权利不完整、"特殊需要"举证责任、敏感政府预算账户科目缺失和国家秘密行政自由裁定制度。要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事业的深入发展,须继续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逐一消除上述四大程序法律障碍,从而确保公众预算知情权能够切实地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行动中的权利"。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75-87,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研究--基于制度
实践
司法的比较分析"(项目编号:NKZXB11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