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特区借助司法判例和立法修订实现了对内地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在推动内港两地婚姻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区际双边安排不是实行两地婚姻判决流通的唯一途径,在缺乏双边安排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地立法予以司法协助;二是借助冲突规范,化解两地婚姻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冲突,并构建灵活简单的判决承认条件;三是明确承认内地离婚判决不影响香港法院对相关的未决诉讼和未来诉讼的管辖权。内地法院也应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在内地的承认采取积极和灵活的态度,可探索根据内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惠原则,以司法解释或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通过规定简单灵活的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件,明确香港法院离婚判决在内地的承认,从而通过两地各自单边立法的模式,顺利解决两地法院离婚判决的相互承认。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5期78-82,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深港司法互助与合作问题研究>的初步成果。(项目编号:125A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