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村民自治是在建制村基础上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层面上开展的。由于规模过大,自治困难,近年来出现了将自治下沉在建制村以下,以便自治落地的实践。中央文件也鼓励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提出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但实践与探索都面临着制度与理论供给不够而难以走远的问题。为此,必须厘清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单元的划分标准,为地方探索提供具有普遍性的理论基础。
出处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52-56,共5页
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研究"(14AZZ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