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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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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津政发[2015]12号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决定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新增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国家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标准。 自2015年9月1日起,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同时必须达到该标准对车载诊断(OBD)系统氮氧化物(NOX)监测和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
机构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11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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