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基础障碍的类型化是完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的核心,然而在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的类型构造要么过于宏观,要么过于细致,从而阻碍了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理论的发展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造成这种局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很好地考量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理论在适用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诚实信用与交易风险之间的关系。鉴于此,以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交易风险之间的关系为脉络,将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分为履行越限障碍、履行动机障碍和履行目的障碍三种类型。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67-72,共6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