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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制度与法律规定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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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回顾:2014年11月,A公司参加某水电站淹没区地面文物复建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下简称甲项目)投标,并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以“第一中标候选人存在招标文件中的‘限制投标情形’”为由,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回复无权处理后,B公司遂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罚A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
作者 徐执华
出处 《招标与投标》 2015年第10期26-27,共2页 Tendering and Bi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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