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最新公布的《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第59条创造性地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这在地方立法文本以及其他部门行政法上也十分常见。但问题在于,它和比较法、传统理论以及我国现行立法中一直将连续行为视为"法律的一行为",从而仅能被处罚一次的一贯做法并不相同。对此,理论界尽管分别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简单辩护,但逻辑上却漏洞百出,并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权滥用的不利后果。实际上,连续违法行为原则上只能被视为"法律的一行为",禁止多罚,诸如《环保法》第59条之类的连续处罚规定,只是作为此项原则的一种例外身份而存在,它的合法性只能经由立法中断的方式获致实现。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3-103,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行政处罚上竞合问题的判断规则>(项目号14SFB30012)
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行政处罚上的有责性问题研究>(项目号14YJC82006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号2242015S30007)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