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慈善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也不同于企业组织,慈善组织的独特性质,决定了慈善组织的特殊作用和特殊地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慈善事业属于社会保障体系四大支柱中的一个支柱。慈善组织可以在提供社会救助的同时,弥补政府失灵和合约失灵,对慈善组织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不仅可以实现慈善组织管理的规范化,还能起到促进慈善组织发展的作用,从而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
出处
《中国民政》
2015年第11期24-27,共4页
China Civil Affairs
基金
山东大学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财税机制与制度研究"(13&ZD031)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