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内的居民已经大多转变成了市场经济中的业主,行政权本位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必然要转变为财产权本位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因此,必须充分认识财产主体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一、财产主体是住宅小区的主人。小区业主通过买房获得专有建筑物所有权,通过公摊费支付了小区公共财产的投资,具有附属于专有建筑物的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公共财产权。《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出处
《中国民政》
2015年第3期21-22,共2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