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公司法》修改时取消了公司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并实施无限制的认缴资本制,这一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对债权人不利,但并未根本动摇资本真实的法律原则和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的求偿对象、求偿范围并没有改变。此外,公司法里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等,均为公司法确立的无限制的认缴资本制下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指明了实施路径。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84-88,共5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法律问题研究"(12BFX1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