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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理非法集资之政府作用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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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集资是非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构成要件。由于投资者安全意识的缺乏、投资渠道的狭窄和融资者融资渠道的狭窄,更重要的是金融体制的畸形,非法集资屡禁不止。而政府以事后监管为主,同时处置不当使得非法集资的危害更加严重。因此对于非法集资的治理,政府应当从宣传、监管、处置三个方面着手,更重要的是改革现有的金融体制,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性。
作者 龙晶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方金融》 2015年第7期13-15,共3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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