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进步,世界各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对特殊人群都采取了比较人性化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特殊人群,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近年来,部分地方陆续出现利用这一“特殊”身份异地作案、逃避侦查的情况,有的甚至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作案,给基层执法办案带来较大困扰。对此,本文以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例,根据浙江、上海等地公安机关近几年的探索实践,就进一步细化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定,完善住所指定、安全标准、勤务运行等制度安排,更好保障存在特殊困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权益和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作一探讨。
出处
《公安研究》
2015年第7期55-59,共5页
Policing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