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财产的支配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力,其来源于法律对行政主体的赋权而非由行政财产所有权所衍生。因此,行政主体对公共财产实施的设置、管理、利用、分配等支配权行为也就相应具有了行政行为的公法效力。进而形成如对"非目的性"物权行为的制约性、对物权民事交易的限制性、对物权特别取得制度的屏蔽性、对司法强制执行的对抗性以及对国家行政征收的约束性等一系列不同于私法物权的特殊效力内容。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140-144,共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物利用法律问题研究"(09XFX009)
广西大学科研基金人才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物权制度探究"(08GSKFX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