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分立是上市公司重组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其实现经营专业化、效率化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公司分立法制发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规定也极为简单,在法律实务中,不仅无法解决分立的方式、分立的对价等公司分立本身的问题,更无法回答上市公司进行分立后,上市资格是否可以继受等特殊问题。为了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分立制度缺失的状况,完善上市公司分立制度,我国有必要明确上市公司分立的概念,引入吸收分立来丰富上市公司分立的方式;同时,建立公司上市的特别审查制度,对分立公司与继受公司是否可以同时上市、上市协议是否可以转让等公司分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明确规范;调整上市公司分立中债权人保护的规则,将继受公司对分立前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在期限以及责任范围上进行一定的限制,可进一步激发上市公司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调整自身结构。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146-153,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