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领售权与随售权条款有助于克服私募股权投资在目标企业中的套牢问题,是私募股权投资契约中关键性的退出条款,尽管我国公司法律对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只要条款缔结本身没有造成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并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应当承认其效力。司法对其的评价不是改变事前谈判的结果,而是关注事后的利益与公平,尽可能体现对既有商业关系的尊重。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120-123,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基金
四川师范大学校级青年项目"后危机时代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qn5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