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填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行为保全的担保数额、复议程序以及法定解除情形等,使得行为保全制度得到细化。但我国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仍存在着启动程序上存在瑕疵、担保的规定有缺陷、未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执行程序规定的不够具体、解除和救济程序部分未得到细化等缺陷,不利于行为保全制度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应予以完善。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124-127,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