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荀子在《乐论》篇中,从艺术(即"乐"或音乐舞蹈)本身的内在价值出发,探讨了艺术与个人道德修养以及安邦治国的关系。在他看来,艺术的本质特点是可以给人们带来不同于其他人类活动所带来的快乐,满足人性对这种快乐的欲求正是艺术所具有的、有别于道德价值或任何其他价值的价值。正是因为艺术的这种内在价值,使得艺术能够感染人、激励人、调动人的激情,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能够为道德服务,甚至安邦治国。然而,也正是因为艺术的内在价值不同于道德或其他事物的内在价值,因而在现实中有可能与道德价值发生冲突。当它们发生冲突时,荀子主张"以道制欲"。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62-67,共6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儒家道德情感主义哲学研究”(项目号:12BZX044)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