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把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列入特别程序之中,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该程序目前还存在着程序启动主体单一化、适用对象范围过窄、执行机关不明确、费用的承担主体模糊以及救济方法不科学等一系列不足之处,亟需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和措施,以增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实现该程序的设置目的。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100-10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