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环境参与制度以及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是《奥胡斯公约》的三大支柱,三项制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司法救济条款既是《奥胡斯公约》区别于以往同类国际公约的重大创新,也是公约自身其他两项支柱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增第五章,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纠纷可以提起诉讼。所以,应当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借鉴他国成熟做法,从司法救济程序方面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制度体系。
出处
《净月学刊》
2015年第4期87-95,共9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基金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1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辑:12JZD037
2014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制度研究"
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宏观调控程序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CLS〔2011〕B07)
201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研究"(批准号:GJ2011B09)
2014年湖南省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CX2014B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