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使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有了巨大突破,该法中确立的"直接适用的法"作为一种相对年轻的制度,虽然有利于国家的重大公益实现,但是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同时,强制性规范的界定对于该制度价值的发挥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依靠的是方法而非规则。通过研究国内外的实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实践中已经达成的共识为出发点,利用排除方法逐步缩小可能范围,尽最大努力提炼出一种无限接近于客观的定位强制性规范的标准或尺度,来限制和规范个案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