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违法车辆搭载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校长是否应被追责,关键要看学校是否履行了对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教育职责,是否履行了安全工作协调职责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职责。学校可通过对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协调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建立学生搭乘社会违法车辆报告制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协调建立学校周边公共交通线路,实行寄宿制管理等途径,减少伤害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基金
北京市教委资助项目"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对策研究"(项目编号:SM201210028007)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