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致人失踪”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的特殊形态,在该情况的处理上,鲜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裁决。即使将水上交通肇事“致人失踪”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之下,由于缺乏可适用的法律条文,办案人员也往往不予刑事追究。因此,为解决水上交通肇事“致人失踪”带来的刑法问题,文章将从现行法律对“失踪”后果的规定、水上交通肇事“致人失踪”的刑事司法处理模式、增设“致人失踪”作为“交通肇事罪”独立犯罪危害结果的可行性分析这三个方面展开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论述。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5年第10期56-57,共2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