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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利用微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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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4月3日,济南市市中区工商局(下称市中局)接到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的举报,称济南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利用微信公共平台发布客流对比信息,涉嫌以不正当的手段诋毁竞争对手。
作者 杨海
机构地区 济南市工商局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5年第16期51-5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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