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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和防范因社会保险应保未保和参保缴费过低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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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以国家为主体的计划招工制度被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所取代。为解决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义务和权利,此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然而,社会保险作为一项新的社会制度,其实施的过程是较为曲折的。
机构地区 绵竹市人社局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第7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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