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咨询台:我是2014年5月进入某酒店工作的,与酒店签订的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500元。但实际上酒店每天安排我的工作都在12小时,实行做二休一工作制,酒店也从未支付过相应的加班工资。我多次找直接领导要求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调体,但酒店相关负责人每次都以人员不足,且历来没有加班工资一事为由拒绝调整。2015年4月我以工资收入过低为由向酒店提出辞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后来我得知,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颇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于是我又回到酒店讨要说法,而酒店坚决拒绝,并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不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