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应当涵盖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全过程,并且具有行之有效的措施、畅通有序的程序予以支撑和保障,以提升该机制的实效性。具体言之,该保护机制应当既包含履职时免受外部干预的保障,又包含履职中及履职后免受侵害的保障,既包含人身保障、身份保障,又包含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应当建立针对检察人员不实举报的澄清机制,建立检察人员对不当处分的申诉救济权,避免其权利停留在纸面上,为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出处
《天津检察》
2015年第3期19-21,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