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也相继明确了庭前会议程序的启动条件、适用范围与解决事项等内容。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出处
《天津检察》
2015年第3期66-67,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