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公益损害求偿,应得到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与监督。《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解决了我国各级海洋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索赔程序不统一等突出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表明,不仅"法律规定的机关"具有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权,适格的社会组织亦可作为替补原告提出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建立海洋生态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可更好地维护海洋生态利益。
出处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5年第9期99-102,共4页
Ocean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基金
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制度构建研究"(13CFXJ0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自设项目"海上溢油应急处理立法研究"(2013JDZS02)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青年项目"海上溢油应急反应机制研究"(AOCQN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