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际法向域际法的过渡是对自在之法的回归,这一过程具有历史必然性。现代生态法等法形态不同于传统人际法,属于域际法的范畴。在从人际法向域际法过渡的过程中,法律价值的内涵也得以不断丰富和发展。就自由价值而言,其在作为域际法主要类型的生态法中不只局限于对社会关系之奴役状态的克服,还包括对建立在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之上的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与同构状态的实现。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8-114,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