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体现了民法对个人本位、形式平等以及效率优先的追求:它将劳动债权未能同金融债权一样获得担保的原因归结为"合同自由";它浸透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体利益的呵护,却低估了群体问题可能引致的社会动荡;它甚至无视劳动债权中包含的生存利益而执守着"物权优先效力"的路径依赖——担保物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的结论让人质疑。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以社会利益、实质平等以及公平效率兼顾为内容,它正视而不是忽视劳动者的弱势缔约身份;重视而不是漠视破产财产分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珍视而不是藐视作为社会道德基础的生存利益。因此,以经济法分配正义观为逻辑起点,基于对民法的功能矫正,我们进行了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性解读。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43-148,共6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3D00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DL13BC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