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改革在当下中国如火如荼地展开。但是,共和国司法改革的文本与实践显示出"司法"概念在运用上的含混不明,关于"司法"概念存在"政法"、"公检法司"、"法检"和"审判"四种表达。将"司法"概念的厘定作为司法改革的前置性条件,构成了理解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话语与实践的切口。通过区分司法主体与司法参与者,把法院界定为司法主体,并将司法定义为"独立而中立的法庭,针对案件争议,运用证据认定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做出权威性法律决定的活动"。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20-125,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主义法律观研究"(项目编号:14AFX004)
"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