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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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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8月10日财税[2015]90号)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出处 《税收征纳》 2015年第9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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