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学界对于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合同效力主要有全部有效说、部分有效说、无效说和附条件有效说四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现。认为所有的婚外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作用,致使法律秩序被舆论道德绑架。实践中,应当区分主观善意的第三者和主观恶意的第三者,合理、规范地适用利益衡量原则,拟定妥当的利益保护先后顺序,解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8期97-102,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