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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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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中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据效力一直备受争议。单位证明材料的证据效力实质上涉及证据能力问题。那些为了证明其他客观事实,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过程中的单位证明材料符合证据能力要求,属于书证的范畴;而其他单位证明材料因不满足刑事证据能力条件,故不是刑事证据,亦不属任何证据类别。
作者 罗彩荣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8期113-116,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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