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法律拘束力而非仅限于既有的事实拘束力,这既不与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相违背,也符合世界法律制度总的发展趋势。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官以案释法的突出表现,其中所传递的裁判要点、适用规则、裁判理由、推理方法等带来的影响是一系列成套的。它有利于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和拓展监督司法的途径,有利于形成说理性裁判文化,进而可促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第8期129-131,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