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危险驾驶行为”的罪与罚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经媒体报道,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的法拉利轿车与兰博基尼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从前些年成都孙伟铭案、杭州胡斌案、北京陈家案等案件中的危险驾驶行为相继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刑法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人罪点提前,再到司法实践中将尚未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辛祖国
出处 《法庭内外》 2015年第9期55-56,共2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