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对资本多数决而非合意规则的采纳,使得他人被迫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决议通过的安排成为可能。这种被迫接受与未经同意设义务于他人有着形式上惊人的相似性。也正是因为资本多数决为未经同意设义务于他人提供了程序上的合法外衣,在社会对公司法的实践中,产生很多采用资本多数决修改章程不合理乃至不合法影响股东利益的做法;也正因为此法院的司法裁判中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本文以章程性质契约说与股东利益分析法为分析章程在各事项中自由限度的分析工具和研究路径,并最终归纳出对于章程影响股东利益的规则。这项规则的提出非常必要。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5年第1期99-121,共23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