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规则的形成包括自发形成和自觉形成。自觉形成包括规则制定的主体、程序、依据、要求和方式。制定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分析了强势和弱势、精英和大众、权力和资源。制订的程序灵活多样,详细地说,可包括提议、调研、起草、讨论、反馈、修订、表决、公布;简略地说,应该提议、起草、讨论、通过。制定依据有冲突、权力、利益和秩序。制定要求有:遵循客观规律,实现利益兼顾,普遍参与,切实可行。
出处
《理论建设》
2015年第4期89-95,共7页
Theory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