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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在统一的法典中明确侦查权的专属问题,但在大量的法规中确认了侦查机关享有的侦查权力。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侦查权的专有性。《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a项限定了担任秘密侦查员的资格条件,其第二款规定,秘密侦查员是利用为他们安排的、有一定时间性和经过更改的身份进行侦查的警察机构官员。《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了有权进行窃听的人员范围,其第四款规定,公诉人亲自进行窃听工作,
作者 王静
机构地区 广东省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5年第9期26-27,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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