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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制度中排污企业的注意义务——从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说起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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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泰州案”),当选为“2014年十大公益诉讼案”之首,影响巨大。在泰州案中,被告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等废物,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没有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由后者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这些水体严重污染。
作者 邓可祝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5期125-134,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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