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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权与减刑期待权共生关系的司法悖逆与调校——以“上诉期间不减刑”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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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判处共同抢劫犯谢×福和罗×通死刑、叶×华有期徒刑13年。谢×福、叶×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O08年10月8日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O10年8月11日第二次判决,维持对谢X福和叶×华的判决,改判罗×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谢×福、罗×通不服,第二次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O11年8月15日再次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第三次判决,维持第二次判决结果。谢X福不服,第三次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第三次判决维持原判。
作者 朱国平 陈波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5期135-144,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32条.
  •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7日拟制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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